一、首長施政綱要(計畫)中要包含「公民參與」的願景、目標及績效指標。
二、地方政府應成立推動「公民參與」委員會,由首長擔任主任委員。
三、政府各局處及區公所要有「公民參與」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並在各自業務領域內研訂推動「公民參與」的計畫及相關規範。
四、須制定地方「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並主動提案生活性公投,促進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啟蒙與倡議。
五、須制定「可反映民意之調查方式(如『iVoting』)」、「參與式預算」、「公民咖啡館」、「公聽會」、「聽證會」與「座談會」等實施辦法並落實推動。
六、政府網站首頁須設立「公民參與」專區,聯結所有相關資訊,並設置友善便民的APP以供使用。
七、「環境評估」、「文資保存」、「土地徵收」等重要會議通知應於至少14日前上網公告,並開放公民旁聽。會議應錄音、錄影及直播,以及將完整會議紀錄上網公開。
八、公民參與倡議初期(四年內),地方政府應於公務人員年度培訓中,納入兩個小時「公民參與」培訓時數,內容包含認識非政府組織、政府如何與非政府組織對話、公民參與概論、公民參與工具的介紹、使用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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