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公民參與新里程碑,蕭曉玲案聽證會開啟公民參與先河

公民參與新里程碑,「聽證會」大突破

2016.05.25臺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召開「蕭曉玲案聽證會」開啟「公民參與」先河。
(蕭曉玲案詳情按這裏連結至維基百科)

聽證會與公聽會、說明會差別為何呢?

三者都是政府為了做成政策決定,用以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但公聽會與說明會旨在蒐集人民意見,不一定回覆或做成決議,程序也比較寬鬆。
聽證會進行則是非常嚴謹的,類似司法程序。事前必須先裁定誰可以出席,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以及何種證據可以在會議中提出,會議中並進行辯論。旨在讓權力受到剝奪的人民可以充分表達意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最後,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但是,目前的法律之下,考量之後能否做成最後裁示,決定權還是在行政機關。這是尚需修法改善的地方。
蕭曉玲案聽證會現場(照片翻拍自蔡丁貴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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