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柯51-2追蹤】違規建商不當得利追回

■主政機關:都發局回應(承辦:鍾必偉 1999 分機:8383)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本局係權管都市計畫擬定、都市設計審議、都市更新審議 及建築管理等業務,針對違規建商部分,除違反都市計畫法及本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本局得進行裁處外,重大 爭議案件將配合本府政策指示,依法研議有否其他不當得利追回相關措施。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重大爭議案件將配合本府政策指示,依法研議有否其他不當 得利追回相關措施。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重大爭議案件將配合本府政策指示,依法研議有否其他不當 得利追回相關措施。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 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財政局回應(承辦:陳淑君 1999 分機:7876)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有關臺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案之調查,將由本 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處理。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關臺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案之調查,已交由本 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處理,本局並於104年6月23日依該會第 5 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查告相關疑義。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有關臺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案之調查,已交由本 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處理,本府財政局並於104年6月23日依該 會第 5 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查告相 關疑義,該署已於104年7月22日函復協助釐清。另本府廉政 透明委員會於104年6月調查結案後,已將本案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於104年11月19日函請本府提出相關說明 及佐證資料影本,本府已於104年12月7日函復該處並配合提 供相關資料。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辦理完成。


■主政機關:法務局回應(承辦:廖芝宜 1999 分機:2413)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本局於103年5月1日本府第152次主任秘書會報,業就裁 處時所涉不法利得裁處及追繳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原則等事 宜提出專案報 告,提供本府各機關執法參考。

二、又本府各機關於執行違規建商不當得利追回相關案件 時,如需本局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本局定當全力協助各機 關作出合法且有效懲處,以捍衛本市市民權益。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專案計畫。

2.本局為使本府法制同仁瞭解不法利得之相關議題,業於104 年3月4日舉辦104年度第1次業務檢討座談會,邀請國立中央 大學法律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演講「犯罪不可獲得獎勵─ 不法利得除盡與食品衛生管理法適用與修正爭議」專題。

3.本局於前揭座談會亦就不法利得裁處等事宜另行提案,請 各局處依本府第152次主任秘書會報紀錄報告事項六之主席 裁示內容辦理,積極研議訂定不法利得計算公式及標準,在 未訂定規定前,如有裁罰或追繳不法利得案件,可先函請中 央主管機關函釋,以為處分依據,並以104年3月6日北市法 綜字第10430774700號函檢送座談會記錄予本府各機關在案。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專案計畫。

2.本局為使本府法制同仁瞭解不法利得之相關議題,業於104 年3月4日舉辦104年度第1次業務檢討座談會,邀請國立中央 大學法律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演講「犯罪不可獲得獎勵─ 不法利得除盡與食品衛生管理法適用與修正爭議」專題。

3. 本局於前揭座談會亦就不法利得裁處等事宜另行提案,請 各局處依本府第152次主任秘書會報紀錄報告事項六之主席 裁示內容辦理,積極研議訂定不法利得計算公式及標準,在 未訂定規定前,如有裁罰或追繳不法利得案件,可先函請中 央主管機關函釋,以為處分依據,並以104年3月6日北市法 綜字第10430774700號函檢送座談會記錄予本府各機關在案。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 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捷運局回應(承辦:張世卓 5215550 # 85 11)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若經查捷運聯合開發案之投資人有違法不當得利,侵害本府應有權益之情事,本局將循法律途徑全力追討。

■辦理等級:B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對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之投資人有不當得利之情形,本局刻正 循法律途徑追討中,如: (1)本局辦理木柵站(交13)開發大樓權益分配作業時未扣除捷運轉乘設施建物成本,致高估投資人之建物貢獻成本,本局已於104年1月2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投資人追討超額利益,本案法院刻正審理中。 (2)新店機廠開發案本府與投資人針對權益分配比例已進入仲裁程序,此外本府亦同時與投資人協商中,將盡力追討本府 應有之權益。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對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之投資人有不當得利之情形,本局刻正 循法律途徑追討中,如: (1)本局辦理木柵站(交13)開發大樓權益分配作業時未扣除捷 運轉乘設施建物成本,致高估投資人之建物貢獻成本,本局 已於104年1月2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投 資人追討超額利益,並於104年9月10日再聲請追加增值利益 ,本案法院刻正審理中。 (2)新店機廠開發案本府與投資人針對權益分配比例已進入仲 裁程序,將盡力追討本府應有之權益。
研考會審查意見:因左列案件捷運 局皆已循法律途 徑追討中,並已 進入訴訟或仲裁 程序,建議由局 處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體育局回應(承辦:翁誠甫 5702330#6532)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所有工程招標作業均依法行政,若有違反規定,則依合約規定追究。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均已依合約規定辦理。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均已依合約規定辦理。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 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文化局回應(承辦:沈怡君 27208889 # 3624)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切合法但社會觀感不佳」的松山文創園區BOT案,已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倪重華局長擔任召集人,邀集市府都發 局、財政局、研考會及法務局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外界爭 議多時的「權利金過低」、「產業進駐類型是否符合文創 精神」等議題進行研商討論。

■辦理等級:B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本案目前協商階段已於104年6月25日完成協商備忘錄用印, 刻正與臺北文創公司持續協商,預計於本(104)年底前簽訂第 二次增補協議書。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一)、本府與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16日簽訂 備忘錄,雙方並於9月10日完成簽訂第二次增補協議書,內容摘要如下。 

1.台灣大哥大於104年9月16日遷出臺北文創大樓8樓及9樓西 側樓層。 
2.商場及展演空間開立第三方發票,以該第三方之營業收入 0.5%計算營運權利金繳交予市府。 
3.旅館營業收入計入營業總收入,以0.5%計算營運權利金繳 交予市府,且住房率不及6成時,營業收入亦以住房率6成計 算。 
4.年度稅後淨利超過市府核定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同年度預估 稅後淨利時,超額部份之50%繳交予市府。
(二)、 乙方自105年起,依本增補協議開始支付前一年度之商 場、展演、旅館營運權利金。 
(三)、預估每年增加約645萬元營運權利金。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辦理完成。



■公民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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