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政機關:社會局回應(承辦人員:1999 黃凱萱 分機:1633)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本局前於101年7月19日函請各業務科轉知轄管機構不得無故拒收愛滋個案,俾維護感染者安養照護之保障。
二、本局配合衛生福利部(前內政部)101年9月12日函訂發布「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終止機構契約條件,刪除「患有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文字,並於101年9月 14日函知轄內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依規定辦理換約事宜。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 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社會福利或護 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2.《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4條第1項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 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違反者,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電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老人福利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不得拒絕收容HIV個案之規範,目前仍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辦理。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 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社會福利或護 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4條第1項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 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違反者,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電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老人福利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不得拒絕收容HIV個案之規範,目前仍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辦理。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 責機關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衛生局回應(承辦人員:陳慈徽 2375-9800轉 1972)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本局對愛滋病患之個案管理,如遇有安置需求時,會依個案轉介流程,主動轉介至社政單位協處。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本案為例行性業務,本局對愛滋病患之個案管理,已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執行,如遇有安置需求時,會依個案轉介流程,主動轉介至社政單位協處。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本案為例行性業務,本局對愛滋病患之個案管理,已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執行,如遇有安置需求時,會依個案轉介流程,主動轉介至社政單位協處。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 責機關自行管考。
■公民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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