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本市於98年3月27日發布「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 法」,其中附表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建或維護補助項目表內,已將外牆清洗列為補助項目。另本府98年曾制定「臺北 市建築物外牆清理補助實施方案」,受理民眾申請補助,惟自101年起將外牆清理納入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方案逐年檢討。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因監察院101年5月7日院台內字第1011930534號函糾正本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案花費公帑補助商辦大樓及豪宅整修外牆欠缺公益性,劃定更新地區欠缺全市性評估及本府政 策方向轉變,調整為協助中低樓層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與經老屋健檢評估為需整建維護之建築物為主要補助對象。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因監察院101年5月7日院台內字第1011930534號函糾正本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案花費公帑補助商辦大樓及豪宅整修外牆欠缺公益性,劃定更 新地區欠缺全市性評估及本府政 策方向轉變,調整為協助中低樓層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與經老屋健檢評估為需整建維護之建築物為主要補助對象。
研考會審查意見:本案尊重權責機關辦理方向,擬不再賡續列管。
■主政機關:文化局回應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有關公共藝術維護管理,依「臺北市公共藝術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共藝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負維護公共藝術之責任;本局為掌握本市公共藝術維護狀況,於每年度上、下半年函發各單位,督管各興辦單位回報公共藝術維護管理狀況,並追蹤清潔、修復進度,以維公共藝術設置品質;本局亦研擬「公共藝術維護管理作業流程」,以利 相關人員遵循作業。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有關公共藝術維護管理之督管,本局針對各管理機關追蹤 清潔、修復並回報進度,已於103年8月13日訂定「公共藝術 維護管理作業流程」,依作業流程於每年度1月、7月發函追 蹤列管,落實定期回報機制,持續追蹤督管各公共藝術管理機關確實辦理管理維護作業,以維公共藝術設置品質;本局 近期於103年7月及104年1月發函各管理機關回報維管狀況,103年及104年上半年各管理機關均已全數回報,104年下半年 預計於104年7月底前發函各管理機關回報維管狀況,並持續追蹤列管。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有關公共藝術維護管理之督管,本局針對各管理機關追蹤 清潔、修復並回報進度,已於103年8月13日訂定「公共藝術 維護管理作業流程」,依作業流程於每年度1月、7月發函追 蹤列管,落實定期回報機制,持續追蹤督管各公共藝術管理機關確實辦理管理維護作業,以維公共藝術設置品質;本局 近期於103年7月及104年1月發函各管理機關回報維管狀況,103年及104年上半年各管理機關均已全數回報,104年下半年 預計於104年7月底前發函各管理機關回報維管狀況,並持續追蹤列管。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 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公民會意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