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政機關:都發局回應(承辦人員:鄭元真 23212186 # 2503 )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本局前經邀集相關單位就市有閒置宿舍進行現勘,初步篩選出3處、約21戶,續為評估整修後使用可行性,案經103年2月12日本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評核委員會第15次委員會議決議,,因閒置宿舍因屋齡高,為達居住安全標準,整修為公共住宅出租不符成本效益;請本府社會局及本市都市更新處評估是否適合作為社福團體使用或URS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或其他公益用途;並請本府財政局委託顧問公司對於全市市有公用閒置建物進行清查及評估最適當之活化運用方式。其中,中山女高所管閒置宿舍(杭州南路一段 41號)業於103年5月26日,經本府核可由本府社會局作為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使用,業移由該局續辦整修使用事 宜。
二、考量安全性及整修成本效益,經財政局篩選有符合下列原則之閒置宿舍,則移由本局評估閒置建物轉作公共住 宅之可行性:
1.屋齡30年以下,或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現況堪用之合法建築物
2.原屬住宿用途建築物,比照捷運聯合開發及市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住宅辦理公營住宅房地選取原則,以室內面積30坪以下達30戶以上為原則,納入評估範圍。
3.原屬其他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約1,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納入評估範圍。
4.考量整修及管理維護可行性,同一基地內其他空間仍有居住或使用者,則閒置部分以水平集中、樓層連貫為原則。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一)、本局前經邀集相關單位就市有閒置宿舍進行現勘,初步篩選出3處、約21戶,續為評估整修後使用可行性,案經103年2月12日本市市有資產經營 管理評核委員會第15次委員會議決議,,因閒置宿舍因屋齡高,為達居住安全標準,整修為公共住宅出租不符成本效益;請本府社會局及本市都市更新處評估是否 適合作為社福團體使用或URS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或其他公益用途;並請本府財政局委託顧問公司對於全市市有公用閒置建物進行清查及評估最適當之活化運用方 式。其中,中山女高所管閒置宿舍(杭州南路一段 41號)業於103年5月26日,經本府核可由本府社會局作為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使用,業移由該局續辦整修使用事 宜。
(二)、考量安全性及整修成本效益,經財政局篩選有符合下列原則之閒置宿舍,則移由本局評估閒置建物轉作公共住 宅之可行性:
1.屋齡30年以下,或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現況堪用之合法建築物
2.原屬住宿用途建築物,比照捷運聯合開發及市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住宅辦理公營住宅房地選取原則,以室內面積30坪以下達30戶以上為原則,納入評估範圍。
3.原屬其他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約1,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納入評估範圍。
4.考量整修及管理維護可行性,同一基地內其他空間仍有居住或使用者,則閒置部分以水平集中、樓層連貫為原則。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一)、本局前經邀集相關單位就市有閒置宿舍進行現勘,初步篩選出3處、約21戶,續為評估整修後使用可行性,案經103年2月12日本市市有資產經營 管理評核委員會第15次委員會議決議,,因閒置宿舍因屋齡高,為達居住安全標準,整修為公共住宅出租不符成本效益;請本府社會局及本市都市更新處評估是否 適合作為社福團體使用或URS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或其他公益用途;並請本府財政局委託顧問公司對於全市市有公用閒置建物進行清查及評估最適當之活化運用方 式。其中,中山女高所管閒置宿舍(杭州南路一段 41號)業於103年5月26日,經本府核可由本府社會局作為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使用,業移由該局續辦整修使用事 宜。
(二)、考量安全性及整修成本效益,經財政局篩選有符合下列原則之閒置宿舍,則移由本局評估閒置建物轉作公共住 宅之可行性:
1.屋齡30年以下,或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現況堪用之合法建築物
2.原屬住宿用途建築物,比照捷運聯合開發及市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分回住宅辦理公營住宅房地選取原則,以室內面積30坪以下達30戶以上為原則,納入評估範圍。
3.原屬其他用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約1,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納入評估範圍。
4.考量整修及管理維護可行性,同一基地內其他空間仍有居住或使用者,則閒置部分以水平集中、樓層連貫為原則。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財政局回應(承辦人員:王麗菁 1999 # 6306)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為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公用閒置(低度利用)建物之使用效能,本府業訂頒「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要求各機關清查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並提報本局列管。依前開計畫,各一級機關應督促所屬機關學校就經管之市有公用房地詳實清查,於發現新增閒置房地時應立即提報列管,另本局每半年亦定期函請本府各機關學校清查經管市有公用房地之利用情形,並彙整各一級機關查報閒置(低度利用)建物清冊建檔列管,且持續追蹤其後續辦理情形。
二、另因本府都市發展局考量安全性及整修成本效益,就閒置建物轉作公共住宅之評估標的訂有篩選原則。本局業持續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所訂原則篩選提供符合原則之市有公用閒置建物清冊,俾供該局辦理本市市有公用閒置宿舍轉作公共出租住宅之評估。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一)、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二)、為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公用閒置(低度利 用)建物之使用效能,本局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每半年定期函請各機關清查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提報本局列管。嗣後如發現有新增之閒置或低度利用建物時,亦應於1個月內查報列管,本局並持續追蹤後 續辦理情形。
(三)、本案本局將持續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所訂閒置建物轉作公 共住宅之評估標的,篩選原則提供符合之市有公用閒置建物清冊,俾供該局辦理本市市有公用閒置宿舍轉作公共出租住宅之評估。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一)、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二)、為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公用閒置(低度利 用)建物之使用效能,本局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每半年定期函請各機關清查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提報本局列管。嗣後如發現有新增 之閒置或低度利用建物時,亦應於1個月內查報列管,本局並持續追蹤後 續辦理情形。
(三)、本案本局將持續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所訂閒置建物轉作公 共住宅之評估標的,篩選原則提供符合之市有公用閒置建物清冊,俾供該局辦理本市市有公用閒置宿舍轉作公共出租住宅之評估。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公民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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