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柯51-20追蹤】建立完善身障生上下學、校外教學所需之實體交通服務、助理人力協助。

■主政機關:交通局回應(承辦人員:胡鴻欽 27274168 #8532 )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查本市高中(含)以下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校外教學所需交通服務部分,係屬本府教育局權管業務,並委託本市公運處辦理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無障礙運輸服務時,併同配合辦理特教專車(4輛),協助接送重度搭乘輪椅身心障礙學生每日上下學事宜,另其他身心 障礙等級較輕學生,亦可視需求自行預約訂車搭乘使用。

二、另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交通服務部分,目前本市總計有8輛大型復康巴士可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團體出遊使用,個別身心障礙學生亦可透過學校向本市公運處申請小型復康巴士配合行程服務。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1.查本市高中(含)以下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上下 學、校外教學所需交通服務部分,係屬本府教育局權管業務,並委託本市公運處辦理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無障礙運輸服務時,併同配合辦理特教專車(4輛),協助接送 重度搭乘輪椅身心障礙學生每日上下學事宜,另其他身心障礙等級較輕學生,亦可視需求自行預約訂車搭乘使用。
2.另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交通服務部分,目前本市總計有8輛大型復康巴士可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團體出遊使用,個別身心障礙學生亦可透過學校,向本市公運處申請小型復康巴士配合行程服務。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公運處小型復康巴士將持續配合符合本府教育局依「臺 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作業原則」審驗合格之身障學生每日上、下學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
2.另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交通服務,目前仍由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規劃,如有使用大、小型復康巴士需求,公運處將依需求配合協調車輛,提供身障學生出遊搭乘使用。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教育局回應(承辦人員:吳華萍 1999*6347)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接送服務,本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交通車接送之招標作業,由得 標廠商於每學期提供學生上下學所需之交通車接送。

二、 本市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如需租用配置輪椅升降設備遊覽車,其所增加之費用,學校得函報教育局申請補助。本局每學期函發各校,提供各校申請補助特殊教育 助 理員經費,特殊教育助理員之工作項目包含特教學生生活自理指導、教學協助、安全維護,除在校內活動照護特殊 需求學生之外,學校於辦理校外教學活動,身心障礙學生 經評估如有需人力協助,亦可安排特教助理員陪同參加, 照護障礙狀況嚴重之身心障礙學生。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一)、公運處小型復康巴士將持續配合符合本府教育局依「臺 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作業原則」審驗合格之身障學生每日上、下學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
(二)、另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交通服務,目前仍由所屬機關 學校自行規劃,如有使用大、小型復康巴士需求,公運處將依需求配合協調車輛,提供身障學生出遊搭乘使用。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本局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規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補助。交通接送部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作業,由得標廠商於每學期提供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接送。
3. 辦理校外教學,需租用配置輪椅升降設備遊覽車,其所增加之費用,學校得函報教育局申請所增加費用之補助。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主政機關:社會局回應(承辦人員:伍育麟 1999 分機:2267 )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本案因涉及身障學生受教權益及交通協助服務,權管單位為教育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惟針對身心障礙者(非在學 學生)之居家照顧及外出之協助需求,已提供居家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多元服務措施。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一)、公運處小型復康巴士將持續配合符合本府教育局依「臺 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作業原則」審驗合格之身障學生每日上、下學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
(二)、另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交通服務,目前仍由所屬機關 學校自行規劃,如有使用大、小型復康巴士需求,公運處將依需求配合協調車輛,提供身障學生出遊搭乘使用。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 本案本局已於104年8月27日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推動小組第4屆第2次大會提案討論,各局處辦理情形說明如 下:
教育局:於每學期提供8或9人座之免費交通車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並補助學校隨車導護人員之人力經費,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乘車安全。
公運處: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交通服務,目前仍由 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規劃,如有使用大、小型復康巴士需求,公運處將依需求配合協調車輛,提供身障學生出遊搭乘使用。
2.本案經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4屆第2次 大會決議,請教育局加強宣導補助方案,並於每學期進行宣 導。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公民會評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