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政機關:教育局回應(承辦人員:1999 國小:李素禎 轉 6380。 國中:楊鎮鴻 轉 6363。 高中職:張爰玨轉 6360。)
■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為建立學生之懲處或不利處分之行政救濟機制,本市訂有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及「臺北 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學校並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委員會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 代表或學校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或專業學者組成。本市各級學校均依據前揭處理辦法,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據以受理學生申訴。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目前本市各級學校係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及「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於校內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前本市各級學校係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 處理辦法」及「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於校內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公民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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