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計畫評估結果:
一、本市調解委員之聘任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及 「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由區公所就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 人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曾任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者。
(二)具有律師資格者。
(三)曾任司法官、軍法官者。
(四)曾任里長以上公職人員者。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者。
(六)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各區遴選擬聘調解委員之加倍人數後,由區長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報請本府同意後,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該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後,由區長聘任之。前項加 倍人數中女性至少應有四人,具原住民身分者一人以上,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有關公民建議打破士紳律師擔任調解委員並應廣納各 界人士一節,依上開規定凡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 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均得報名參與遴選,本局將請各區公所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辦理屆次鄰聘時視各區調解業務性質及區域特性參採廣納,復依 送管轄地方法院及該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後遴選 聘任。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本市各區公所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辦理遴聘時即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及「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凡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符合遴選資格之一,如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均得報名參與遴選,已廣納各方專業公正人士。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本市各區公所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辦理遴聘時即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及「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 點」第3點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凡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符合遴選資格之一,如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均得報名參與遴選,已廣納各方專業公正人士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公民會意見:
一、本市調解委員之聘任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及 「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由區公所就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 人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曾任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者。
(二)具有律師資格者。
(三)曾任司法官、軍法官者。
(四)曾任里長以上公職人員者。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者。
(六)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各區遴選擬聘調解委員之加倍人數後,由區長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報請本府同意後,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該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後,由區長聘任之。前項加 倍人數中女性至少應有四人,具原住民身分者一人以上,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有關公民建議打破士紳律師擔任調解委員並應廣納各 界人士一節,依上開規定凡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 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均得報名參與遴選,本局將請各區公所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辦理屆次鄰聘時視各區調解業務性質及區域特性參採廣納,復依 送管轄地方法院及該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後遴選 聘任。
■辦理等級:A
■辦理情形
一、截至104年7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本市各區公所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辦理遴聘時即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及「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凡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符合遴選資格之一,如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均得報名參與遴選,已廣納各方專業公正人士。
二、截至105年1月5日辦理結果
1.本案為例行性業務。
2.本市各區公所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辦理遴聘時即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及「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 點」第3點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凡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符合遴選資格之一,如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均得報名參與遴選,已廣納各方專業公正人士
研考會審查意見:公民意見已列入例行性業務,由各權責機關自行管考。
■公民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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